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是停产不超过一个月的情况下按劳动合同的约定付工资,停产超过一个月,但也已经复工了的企业,对能够正常提供劳动的这些职工,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工资,对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职工,按规定的标准发生活费就行了。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1)通过与员工逐一协商,针对延迟复工期间工资问题签署专门的《补充协议》《承诺书》等类似书面文件,明确该期间工资奖金计发的方式、金额,由员工逐一签名确认,公司留存备查。(2)在企业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就该周期支付情况,与员工签署《结算书》、《确认书》等类似的书面文件,表明员工对工资的构成、项目、金额、扣款等所有事项均确认无误。(3)通过招开职工大会(采取线上等非接触的形式开会),职工代表会或与工会平等协商讨论后,出台企业关于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工资奖金计发问题的文件,将文件向员工公示。公示后,作为特殊的规章制度执行。但需确保该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即规章制度的内容合理、合法,制定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疫情期间只要劳动者没有做出不合法的事情,那么就不应该扣工资,而对于只要因为疫情不能上班就不能扣工资,从而还应该要如实的发放劳动者该有的工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办理。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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