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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货物需要进行商品检验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1、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交付货物,收货人提货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货物经过运输后,其质量和数量很有可能发生变化,检验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承运人交付的货物是否完好,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合,因此对货物进行检验密切关系着收货人的利益。同时对货物进行检验,可以尽快地确定货物的质量状况和数量情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否则就会使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维护健康正常的合同秩序。2、对于收货人的检验时间,如果运输合同对检验时间有约定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收货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对检验货物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收货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这里的“合理的期限”是一个弹性的规定,应当视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时间。对于货物的数量、较易发现的货物的毁损,收货人就应当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检验。例如如果货物是易腐烂变质的东西,则收货人就应当在极短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货物的毁损不是立即就能发现的,则收货人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时间就会长一些。3、对于收货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或者未在合理的期间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旅客或者收货人收受托运人或者货物而未提出异议的,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合的初步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经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本条中强调的初步证据,意味着收货人即使未在约定或者合理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以后他仍可以提出据此进行异议和索赔的相反的证据,一旦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发生在运输期间的,承运人仍应当赔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1种观点: 一、需要检验的货物怎样提取样货进口货物时,如果货物需要进行检验检疫的,海关同意收货人取样的情况下,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七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第二十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二、只报关不退税可以吗可以只报关不退税,一份报关单,可以选择全部退税,也可以选择部分退税。对于不想退税的商品,不需要在退税系统中录入,直接按免税处理即可。只要是出口报关的货物,如果是属于取消退税率且不属于免税产品的货物,不需要进行出口退税申报,须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如果是属于免税的货物,不需要进行出口免税申报,须在纳税申报时填写免税销售额,其相应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排除以上两种情况,不申报出口退税的,逾期的(在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纳税申报期前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在出口之日的次年5月纳税申报期进行出口免税申报,即在申报表上填写免税销售额;超过上述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签收没有验货后果可以是商家承担、也可以是快递承担、可以是买家自己承担。首先要确定是不是商家的问题。如果是商家的问题,那么直接申请退货就可以。如果不是商家的问题,需要保留好快递包装,看一下包装有没有破损,如果有破损,及时跟快递公司电话沟通,快递会派人上门取证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买方未及时提货造成损失的责任应当由买方自己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损失或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属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目的港费用确实需要托运人承担(你方),但如果货代有责任的,可以主张由货代承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条 预约效力·违约救济。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进口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制度包括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第十三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第十四条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第3种观点: 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第二十四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收货管理是指仓库对入库物资,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对物资进行接运、收货、验收和办理入库手续工作。收货管理的具体要求是:要认真检查入库物资,确保数量准确,规格质量符合要求,包装完整无损,货物与单据相符;要手续简便,操作敏捷,有条不紊,入库迅速,并及时入帐;认真检查监督运输部门应尽责任的执行情况,以便分清企业与供货单位、仓库与运输部门之间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到货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

第3种观点: 国内收货人需进行注册登记,以便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注册登记由国家质检总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涉及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和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法律分析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进口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制度包括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拓展延伸国内收货人制度的运作方式和规定国内收货人制度是指在国内货物运输过程中,对收货人的管理和规定。其运作方式主要包括收货人的身份确认、收货益保护、收货人责任和义务等方面的具体安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内收货人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确认,并承担相应的运输责任和义务。同时,国内收货人也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如货物完好交付、按时收货等权利。为了确保国内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相关部门对收货人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包括交付时间、运输方式、货物验收等方面的要求。国内收货人制度的运作方式和规定旨在维护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语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制度,对进口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实行登记管理,确保进口废物的安全运输和合规操作。国内收货人制度涵盖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为国内货物运输提供了明确的管理和规定。通过身份确认、权益保护和责任义务的明确安排,保障了国内收货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国内收货人制度的运作方式和规定,旨在维护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第二十四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进口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制度包括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第十三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第十四条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进口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制度包括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第十三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第十四条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第3种观点: 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第二十四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加强对货物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货物质量水平;二、明确货物质量责任;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对货物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货物质量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货物质量,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货物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货物检查的后处理过程中还应体现执法的人性化,要充分考虑货物生产企业对国家标准的理解能力和企业的技术人员素质,应本着提高货物质量,让生产企业吸取教训,以教育为主。货物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质量管理,不是为了处罚而进行的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衍生问题:货物检验的类型有哪些 1、按检验目的的不同,通常可分为生产检验、验收检验和第三方检验等三种。2、接受检验商品的数量不同,可分为全数检验、抽样检验和免于检验。3、按商品内、外销售情况,有内销商品检验和进出口商品检验两种。货物检验是指商品的产方、买方或者第三方在一定条件下,借助于某种手段和方法,按照合同、标准或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惯例,对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安全及卫生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做出合格与否或通过验收与否的判定或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避免或解决各种风险损失和责任划分的争议,便于商品交接结算而出具各种有关证书的业务活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加强对货物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货物质量水平;二、明确货物质量责任;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对货物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货物质量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货物质量,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货物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货物检查的后处理过程中还应体现执法的人性化,要充分考虑货物生产企业对国家标准的理解能力和企业的技术人员素质,应本着提高货物质量,让生产企业吸取教训,以教育为主。货物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质量管理,不是为了处罚而进行的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衍生问题:货物检验的类型有哪些 1、按检验目的的不同,通常可分为生产检验、验收检验和第三方检验等三种。2、接受检验商品的数量不同,可分为全数检验、抽样检验和免于检验。3、按商品内、外销售情况,有内销商品检验和进出口商品检验两种。货物检验是指商品的产方、买方或者第三方在一定条件下,借助于某种手段和方法,按照合同、标准或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惯例,对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安全及卫生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做出合格与否或通过验收与否的判定或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避免或解决各种风险损失和责任划分的争议,便于商品交接结算而出具各种有关证书的业务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加强对货物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货物质量水平;二、明确货物质量责任;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对货物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货物质量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货物质量,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货物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货物检查的后处理过程中还应体现执法的人性化,要充分考虑货物生产企业对国家标准的理解能力和企业的技术人员素质,应本着提高货物质量,让生产企业吸取教训,以教育为主。货物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质量管理,不是为了处罚而进行的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衍生问题:货物检验的类型有哪些 1、按检验目的的不同,通常可分为生产检验、验收检验和第三方检验等三种。2、接受检验商品的数量不同,可分为全数检验、抽样检验和免于检验。3、按商品内、外销售情况,有内销商品检验和进出口商品检验两种。货物检验是指商品的产方、买方或者第三方在一定条件下,借助于某种手段和方法,按照合同、标准或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惯例,对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安全及卫生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做出合格与否或通过验收与否的判定或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避免或解决各种风险损失和责任划分的争议,便于商品交接结算而出具各种有关证书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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