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第一,和客户签订买卖合同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如果是电汇,先收到客户的T/T后,如果是信用证,那么就在受到客户的信用证申请后,安排生产。第二,根据合同的装运期限,和生产的进度,准备租船订舱,并且,根据经验,估计出货物的体积,毛重等数据,然后做一份订舱通知给货代传过去,让货代帮你租船订舱。第三,等货物生产完毕以后,开始为货物的出口报关做准备,需要商检的,去商检局商检,需要认证的,也要在货物出口以前做完,如果是信用证的,可以晚一点,在议付之前做完就可以。再就是做一般产地证的和普惠制证书的,也要去做。第四,在船期的前三天让货代联系车队到你公司拖货。第五,做出口报关的相关单据。包括:箱单,,报关委托书,填写报关单(该单位报关章的),准备一份核销单,如果要商检的还要有商检放行单等等。第六,把所有的报关资料交给贷代,让贷代帮你报关。第七,提单确认,可以在船走以前或者以后,都可以,提单确认以后,把修改好的提单确认件传给贷代,货代在给船公司,等船走后,一般3天之内,就能拿到正本提单。第八,等船走以后,如果是T/T,等收到客户的后T/T后,给客户寄单。(提单,箱单,,如果需要的,例如,原产地证,保险书等)。如果是信用证,那么就在议付的时候给客户按照信用证上面的所求得单据给客户寄单。如果是T/T的话,如果船期很短的话,为了便于提货,客户可能要求电放,这个必须是在收到客户的全部货款以后再做,其实很简单,你写分保涵盖上公章给贷代传过去就行。等收到盖有电放章的提单传真件后,马上给客户船过就行了。不过做电放的话,要把正本提单还给船公司。第九,接下来的就是结汇,T/T的一般是在收到货款以后寄单的,关于信用证的,要在议付的期限内,把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交到议付行,由通知行转交给议付行。如果单据没有不符点,那么开证行就会答应付款,然后把提单寄给开证人,也就是客户去提货。进料加工的贸易出口,和一般贸易差不多,也就是在报关的时候多一本报关的手册,其余的步骤基本差不多。货物出口以后,并且结汇以后。开始进入核销退税阶段。报关的报关单和核销单一般在货出口后的2个星期以后才能得到。等得到后,开始准备核销的资料。在这期间,应该是打印出口货物专用。核销的资料一般包括:核销单,报关单的白联,一般贸易的话,还有可能是蓝联,再就是出口专用的核销联。水单,以上资料一并交给外管局进行核销。核销完以后,把核销单的退税联交给财务去退税。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⑴委托人应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有关报批手续,并应及时向受托人详细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有关情况。⑵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参加对外谈判,但不得自行对外询价或进行商务谈判,不得自行就合同条款对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诺。凡委托人同意的进口或出口合同条款,委托人不得由于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受托人要求补偿⑶委托人须按委托协议和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包括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进口所需要的资金或委托出口的商品。 ⑷因委托人不按委托协议履行其义务导致进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委托人应偿付受托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并承担受托人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⑸委托人有权利对委托给代理人的事项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权力: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后收取劳务报酬。义务:以外贸代理、保险兼业代理、报关代理、报验代理等身份开展相关代理服务;以经纪人、代理人等身份从事租船、订舱、拆装箱等海、陆、空货运代理业务;以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等身份从事无船承运与多式联运业务;以代理人或当事人身份从事国际快递、国际展品运输、危险品运输、冷藏品运输、国境运输等特殊货运服务;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身份从事国际物流业务。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则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境外的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3种观点: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四条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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