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公司法第十九条如何解读第十九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党规章的规则,建立中国党的安排,展开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安排的活动供给必要条件。【解读】本条是对公司中的中国党安排的规则。根据我国的规则,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我国各族人民将持续在我国党的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足、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规则,明确指出了我国党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经济建设中的领导地位。为了更好地发挥党的底层组织和党员在公司发展、经济建设中的效果,本法根据规则的准则,对公司中党的底层组织活动做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则。这一规则包含两层意义:一是在公司中设立党的组织,展开党的活动,应当恪守我国党规章的规则。依照我国党规章的规则,企业、乡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大街、人民连队和其他底层单位,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党的底层组织。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公司中如果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党的底层组织。党的底层组织应当依照党章的规则展开活动。二是公司要为公司中党组织展开活动供给支撑,如供给必需的活动场所等。我国《》明确规则了中国党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经济建设中的领导地位。为了更好地发挥党的底层安排和党员在公司开展、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公司法》根据《》规则的准则,对公司中党的底层安排活动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则。这一规则包含两层意义一是在公司中建立党的安排,展开党的活动,应当恪守中国党规章的规则。依照中国党规章的规则,企业、乡村、机关、校园、科研院所、大街、人民连队和其他底层单位,凡有正式党员在三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党的底层安排。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公司中如果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党的底层安排。党的底层安排应当依照党章的规则展开活动。二是公司要为公司中党安排展开活动供给支持,如供给必需的活动场所等。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如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客观:《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2、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3、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4、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6、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7、仿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8、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 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1、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2、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3、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4、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6、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7、仿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8、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 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3种观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如果有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行为,那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按照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1种观点: 股东依法享有分红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公司设立后,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一、有限公司股票分红的规定限于《公司法》。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红的程序如下:1、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2、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二、针对分红的如下:1、须为税后利润,即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2、应当先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3、以前年度有亏损且以前的公积金不足以弥补的,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后,再提取当年公积金,然后分配当年利润;4、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此外,经股东会决议,也可以在分红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三、股东知情权的内容(1)查阅权查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34条、9的规定,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中,查阅权处于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地位。(2)复制权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3)质询权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9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公司信息接收权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客观:《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公司法第二十规定了股东的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客观:《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1种观点: 股东依法享有分红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公司设立后,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一、有限公司股票分红的规定限于《公司法》。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红的程序如下:1、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2、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二、针对分红的如下:1、须为税后利润,即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2、应当先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3、以前年度有亏损且以前的公积金不足以弥补的,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后,再提取当年公积金,然后分配当年利润;4、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此外,经股东会决议,也可以在分红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三、股东知情权的内容(1)查阅权查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34条、9的规定,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中,查阅权处于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地位。(2)复制权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3)质询权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9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公司信息接收权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客观:《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如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客观:《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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