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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负责货物交付前的损坏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买卖合同中规定了货物的交付方式,买方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或接受交付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具体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情况具体分析。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应当按照习惯或者合同性质履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买受人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已经交付的物品,可以要求买受人返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法》第八十条:当事人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应当履行交货、接货、付款等义务。综上所述,当买方未能按约定接收货物时,卖方可以按照合同条款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解除合同或追究违约金等。如果合同条款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参照相关法律规定或者习惯做出处理。

第2种观点: 网购合同纠纷的处理和诉讼时效:1.卖家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可申请退款或延迟发货;2.网购合同在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自成立时生效;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计算;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四年。法律分析一、卖家未按约定时间发货怎么办卖家未按约定时间发货的处理:1.可以申请退款,并选择未按约定时间发货的原因,会有赔付;2.延迟发货,商家需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将以积分形式支付;3.可以投诉卖家,这个属于违背承诺,店铺会被处罚扣分。二、网购合同的成立时间网络购物合同自当事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网购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结语通过以上规定,对于卖家未按约定时间发货的情况,买家有多种处理方式:可以申请退款并获得赔付,也可以要求延迟发货并要求违约金,还可以投诉卖家并导致店铺被处罚。对于网购合同的成立时间,当事人在选择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即成立。而针对网购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除非另有法律规定。而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仓储合同中,仓单交付后会有下列法律后果,即存货人获得提取仓储物的凭证;获得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以凭借仓单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以及仓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具体情形如下: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货前是由卖方承担的,交货后是由买方承担的,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没有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买方应该要从违约的当天开始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如果是由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好交货地点或者是约定的不明确,造成货物损坏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根据《民法典》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3种观点: 货物交付前被损坏的一般情形下由出卖人承担责任。特殊情况有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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