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出口商品的出口检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外贸经营单位已对外成交签订对外贸易销售合同,凭 信用证 结算货款的,已收到国外开来的 信用证 ,明确了装运条件和检验依据。 (2)出口货物已备齐,除散装货、裸装货外,已成箱成件包装完毕,外包装符合出口要求。 (3)除合同、 信用证 规定的中性包装外,已刷好出口唛头标记。 (4)整批商品堆码整齐,便于检验人员查看包装和标记,进行抽样和现场检验。符合上述要求的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到货物堆存地点,按照标准、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要求,抽样、检验。经检验评定合格后,发给证书、放行单(或在出口 上加盖放行章),外贸经营单位即可办理报关出运。 出口预验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方便对外贸易,根据需要和可能,对某些经常出口的商品同意接受预先检验,简称出口预验。预验的概念是:出口商品尚未对外成交,或虽已成交、已签订了出口贸易合同,但尚未接到信用证,不能确定装运数量、运输工具,要暂缓出口的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申请人要求预先进行的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出口预验的商品,已成交的可先按合同检验,末成交的只能按标准检验,由于尚未收到信用证或合同,所以经检验合格的商品,不能最后评定为合格。同时,因装运条件尚未明确,故不能发给证书和放行单,只能发给预验合格的证单。 出口预验初评所发的合格预验合格证单,有两种:①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供出口时向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换证用;②预验结果单,供出口时向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换证用。如须转运其他口岸出口时,要申请换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经预验初评合格的出口商品,出口时,外贸经营单位,应持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或预验结果单)连同合同、信用证副本向出口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验,申请出口换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检验依据,并按照规定执行查验或口岸查验,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换发出口证书、办理放行手续,才可报关输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的产地检验,大部分是预验性质,按同样情况办理。 转自: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
第3种观点: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Method 0I Reinspection on Import Export Commodities]简称(复验办法)于990年月日开始实施。它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24条的规定制定的一项配套法规。适用于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申请的复验.从而使报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和维护。该办法规定:报验人对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后5天内,任意选择原商检机构或其上级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之中的一个,作为申请受理复验的单位。报验人对申请复验的商品须保持原报验商品的包装、铅封、质量、数量、标志,不得动用、更换。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在受理复验后30天内完成复验并出具复验结论证书。因复验内容和程序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验时间,但不得超过70天.并需向报验说明。报验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复验结论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验结论后5天内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复验。国家商检部门的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报验人应按规定交纳复验费用。复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时。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应对原检验工作予以评价。如属原商检机构责任的,其复验的费用由原商检机构负担。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试行)[Method 0f Exemption from Inspection for Import&Export commodities(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简称 免验办法 .于990年4月日开始实行。是 商检法)的配套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人.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于检验。申请免验的商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国际上获质量奖(未超过三年时间)的商品。(2)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3)连续三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百分之百,并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4)连续三年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百分之百.并且获得用户和良好评价的进口商品。 免验办法)还规定,进出口一定数量限额内的非贸易性物品。申请人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证明及有关材料。直接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核发免验批件;对进出口展品、礼品及样品,由所在地商检机构凭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批准免验。涉及安全、卫生及有特殊要求的商品不能申请免验。
第1种观点: 出口商品的出口检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外贸经营单位已对外成交签订对外贸易销售合同,凭 信用证 结算货款的,已收到国外开来的 信用证 ,明确了装运条件和检验依据。 (2)出口货物已备齐,除散装货、裸装货外,已成箱成件包装完毕,外包装符合出口要求。 (3)除合同、 信用证 规定的中性包装外,已刷好出口唛头标记。 (4)整批商品堆码整齐,便于检验人员查看包装和标记,进行抽样和现场检验。符合上述要求的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到货物堆存地点,按照标准、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要求,抽样、检验。经检验评定合格后,发给证书、放行单(或在出口 上加盖放行章),外贸经营单位即可办理报关出运。 出口预验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方便对外贸易,根据需要和可能,对某些经常出口的商品同意接受预先检验,简称出口预验。预验的概念是:出口商品尚未对外成交,或虽已成交、已签订了出口贸易合同,但尚未接到信用证,不能确定装运数量、运输工具,要暂缓出口的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申请人要求预先进行的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出口预验的商品,已成交的可先按合同检验,末成交的只能按标准检验,由于尚未收到信用证或合同,所以经检验合格的商品,不能最后评定为合格。同时,因装运条件尚未明确,故不能发给证书和放行单,只能发给预验合格的证单。 出口预验初评所发的合格预验合格证单,有两种:①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供出口时向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换证用;②预验结果单,供出口时向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换证用。如须转运其他口岸出口时,要申请换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经预验初评合格的出口商品,出口时,外贸经营单位,应持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或预验结果单)连同合同、信用证副本向出口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验,申请出口换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检验依据,并按照规定执行查验或口岸查验,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换发出口证书、办理放行手续,才可报关输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的产地检验,大部分是预验性质,按同样情况办理。 转自: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
第2种观点: 出口商品的出口检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外贸经营单位已对外成交签订对外贸易销售合同,凭 信用证 结算货款的,已收到国外开来的 信用证 ,明确了装运条件和检验依据。 (2)出口货物已备齐,除散装货、裸装货外,已成箱成件包装完毕,外包装符合出口要求。 (3)除合同、 信用证 规定的中性包装外,已刷好出口唛头标记。 (4)整批商品堆码整齐,便于检验人员查看包装和标记,进行抽样和现场检验。符合上述要求的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到货物堆存地点,按照标准、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要求,抽样、检验。经检验评定合格后,发给证书、放行单(或在出口 上加盖放行章),外贸经营单位即可办理报关出运。 出口预验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方便对外贸易,根据需要和可能,对某些经常出口的商品同意接受预先检验,简称出口预验。预验的概念是:出口商品尚未对外成交,或虽已成交、已签订了出口贸易合同,但尚未接到信用证,不能确定装运数量、运输工具,要暂缓出口的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申请人要求预先进行的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出口预验的商品,已成交的可先按合同检验,末成交的只能按标准检验,由于尚未收到信用证或合同,所以经检验合格的商品,不能最后评定为合格。同时,因装运条件尚未明确,故不能发给证书和放行单,只能发给预验合格的证单。 出口预验初评所发的合格预验合格证单,有两种:①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供出口时向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换证用;②预验结果单,供出口时向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换证用。如须转运其他口岸出口时,要申请换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经预验初评合格的出口商品,出口时,外贸经营单位,应持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或预验结果单)连同合同、信用证副本向出口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验,申请出口换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检验依据,并按照规定执行查验或口岸查验,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换发出口证书、办理放行手续,才可报关输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的产地检验,大部分是预验性质,按同样情况办理。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行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审核信用证应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以及该类信用证的使用惯例。我国《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开证行应根据贸易合同及开证申请书等文件,合理、审慎设置信用证付款期限、有效期、交单期、有效地点。
第2种观点: L/C中的检验证书条款是我们日常外贸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通过以下两个案例的分析,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案例: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分析】此为 软条款 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所谓 软条款 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后来经,该开证申请人名称中有 AGENTIES 字样,这是一家商公司,开证申请人是一家实际资本仅有3元(新加坡元)的皮包公司。 案例2: 我国某省外贸公司与美国 金华企业公司 (KAMWAENTERPRISESINC。USA)签订了销往花岗石合同,总金额达950万美元,并通过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项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90万美元,购5千立方米花岗石砌石。信用证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开证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以修改方式发出。该外贸公司开立信用证后,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的指定代表。该外贸公司做法对不对? 【分析】不对。因为信用证规定 装运通知 由开证行签发和以修改形式进行,使该信用证的主动权落在开证申请人手中。事实是,装船前,签约人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发出 装运通知 ,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质保金白白丧失,损失惨重。后来,据美国邓白氏公司提供资信报告,签约人合同中的地址、电话号码等纯系造假。
第3种观点: 一,出口信用证和进口信用证的区别如下进口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国外出口商)开具的。出口信用证是指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为出口商提供的包括来证通知、接单、审单、寄单、索汇等一系列服务。二,出口信用证和进口信用证的具体概述进口信用证主要是指,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凭议付行/寄单行寄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按照信用证条款对外付款的书面承诺。信用证是比较完善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为出口商安全收款、进口商凭合格的单据提货提供了保障。出口信用证主要有三种适用对象,一是开立各种信用证,如:即期信用证、延期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等;二是业务处理包括:三是开证、修改、审单、付款/承兑或拒付等(其中开证有授信开证和凭保证金开证两种);叙做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融资业务;协助进口商对外进行出口商资信调查,备货和船情查询等。法律依据《中国工商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信用证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信用证业务包括出口来证的审查与通知、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与处理、寄单索汇与收汇、转让信用证等相关的业务及其流程与环节。出口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本办法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处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经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均可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为防止系统外经营,业务审查审批项必须经过CM2002贸易融资子系统处理,业务操作必须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中进行。
第1种观点: 出口商品的出口检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外贸经营单位已对外成交签订对外贸易销售合同,凭 信用证 结算货款的,已收到国外开来的 信用证 ,明确了装运条件和检验依据。 (2)出口货物已备齐,除散装货、裸装货外,已成箱成件包装完毕,外包装符合出口要求。 (3)除合同、 信用证 规定的中性包装外,已刷好出口唛头标记。 (4)整批商品堆码整齐,便于检验人员查看包装和标记,进行抽样和现场检验。符合上述要求的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到货物堆存地点,按照标准、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要求,抽样、检验。经检验评定合格后,发给证书、放行单(或在出口 上加盖放行章),外贸经营单位即可办理报关出运。 出口预验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方便对外贸易,根据需要和可能,对某些经常出口的商品同意接受预先检验,简称出口预验。预验的概念是:出口商品尚未对外成交,或虽已成交、已签订了出口贸易合同,但尚未接到信用证,不能确定装运数量、运输工具,要暂缓出口的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申请人要求预先进行的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出口预验的商品,已成交的可先按合同检验,末成交的只能按标准检验,由于尚未收到信用证或合同,所以经检验合格的商品,不能最后评定为合格。同时,因装运条件尚未明确,故不能发给证书和放行单,只能发给预验合格的证单。 出口预验初评所发的合格预验合格证单,有两种:①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供出口时向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换证用;②预验结果单,供出口时向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换证用。如须转运其他口岸出口时,要申请换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经预验初评合格的出口商品,出口时,外贸经营单位,应持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或预验结果单)连同合同、信用证副本向出口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验,申请出口换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检验依据,并按照规定执行查验或口岸查验,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换发出口证书、办理放行手续,才可报关输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的产地检验,大部分是预验性质,按同样情况办理。 转自: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
第2种观点: 出口商品的出口检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外贸经营单位已对外成交签订对外贸易销售合同,凭 信用证 结算货款的,已收到国外开来的 信用证 ,明确了装运条件和检验依据。 (2)出口货物已备齐,除散装货、裸装货外,已成箱成件包装完毕,外包装符合出口要求。 (3)除合同、 信用证 规定的中性包装外,已刷好出口唛头标记。 (4)整批商品堆码整齐,便于检验人员查看包装和标记,进行抽样和现场检验。符合上述要求的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到货物堆存地点,按照标准、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要求,抽样、检验。经检验评定合格后,发给证书、放行单(或在出口 上加盖放行章),外贸经营单位即可办理报关出运。 出口预验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方便对外贸易,根据需要和可能,对某些经常出口的商品同意接受预先检验,简称出口预验。预验的概念是:出口商品尚未对外成交,或虽已成交、已签订了出口贸易合同,但尚未接到信用证,不能确定装运数量、运输工具,要暂缓出口的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申请人要求预先进行的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出口预验的商品,已成交的可先按合同检验,末成交的只能按标准检验,由于尚未收到信用证或合同,所以经检验合格的商品,不能最后评定为合格。同时,因装运条件尚未明确,故不能发给证书和放行单,只能发给预验合格的证单。 出口预验初评所发的合格预验合格证单,有两种:①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供出口时向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换证用;②预验结果单,供出口时向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换证用。如须转运其他口岸出口时,要申请换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经预验初评合格的出口商品,出口时,外贸经营单位,应持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或预验结果单)连同合同、信用证副本向出口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验,申请出口换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检验依据,并按照规定执行查验或口岸查验,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换发出口证书、办理放行手续,才可报关输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的产地检验,大部分是预验性质,按同样情况办理。 转自:锦程物流网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行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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