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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动机是什么意思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犯罪动机的四种形成机制是政治动机、财物动机、性动机、报复动机。严格来说,当论及犯罪动机来自于人的需要的时候,实际上意味着犯罪动机来自于人的需要的不能满足,违法者认为,现实条件没有充分保证满足他的实际需要或者臆想中的需要,这就是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的基础。一、犯罪动机的四种形成机制⑴政治动机,指出于一种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⑵财物动机,指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物质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⑶性动机,指为了满足性本能的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⑷报复动机,指基于报复而产生的犯罪动机。二、按照我国刑法学教科书的定义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要明白什么是犯罪动机,先要了解动机的概念。恩格斯曾指出:“就个别人说,他的行为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和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是指由内在需要决定的犯罪动机的特殊性。通常认为,犯罪动机具有的性质。犯罪动机无论其本身的社会性质如何,在它推动下产生的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综上所述,把犯罪动机与其所导致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就会看出犯罪动机具有性。绝大多数诱发犯罪的动机都是的或非公益的,从心理学上讲,人的行为是由动机支配的,而动机是由需要引起的,没有需要就不可能产生动机。

第2种观点: 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是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具有的性质。犯罪动机无论其本身的社会性质如何,在它推动下产生的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把犯罪动机与其所导致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就会看出犯罪动机具有性。【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1.两者的形成时间先后顺序不同。即犯罪动机产生在前,犯罪目的产生在后,犯罪动机是产生犯罪目的的原因。 2.两者的内容、作用不同。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比较具体,它决定着犯罪行为的方向,引导犯罪行为向预期达到的目标运行。 3.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的目的。例如,出于报复的动机,可以导致行为人去追求伤害他人健康、剥夺他人生命或者毁坏他人财产等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4.两者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不同。实践中,犯罪目的一般不仅影响量刑,还影响定罪,侧重于影响定罪,而犯罪动机侧重于影响量刑。 《 刑法 》第五条 刑罚 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法律客观:《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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