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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呈现出哪些特点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2、严重犯罪较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收容教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这些:1、寻求刺激;2、婚姻、父母的影响;3、被社会青年教唆。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主要有以下这些:1、共同犯罪多于个人犯罪;2、犯罪的危害结果大;3、犯罪使用的手段粗暴;4、犯罪的目的简单。为了有效避免青少年犯罪,父母、学校应该适时对青少年进行教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收容教养。

第3种观点: 一、青少年犯罪的危害1、青少年犯罪的危害如下:(1)青少年犯罪的对象大部分是人和物两种。当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时,对受害人的家庭造成极大的损害,一家人的幸福生活会因此而葬送;(2)青少年犯罪不仅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人生会因此而重写,前途一片黑暗,法律是正义的,也是无情的,不会因为年龄小就轻判,即使后悔也无济于事;(3)青少年犯罪不仅害人害己,还给自己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让父母蒙羞,身心承受很大的打击,甚至因此而病倒,整个家庭都笼罩上犯罪的阴影;(4)青少年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和影响非常巨大,会让公众心理上存在一定的伤害,使工作、学习、生活等失去原有的稳定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从宽】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二、青少年犯罪的行为特征有哪些青少年犯罪的行为特征如下: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2、严重犯罪较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

第1种观点: 青少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有以下几种:1、家属对青少年的管教不力,如留守儿童;2、学校教育的失当;3、社会环境的污染,使青少年不能明辨是非;4、青少年接受教育的程度低。【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收容教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2、严重犯罪较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收容教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青少年犯罪的类型:财产犯罪、性犯罪、反犯罪、婚姻家庭犯罪。青少年如果未满十二周岁犯罪的,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已满十六周岁,则犯任何罪都需要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2、严重犯罪较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收容教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罪的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罪的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帮助犯人逃跑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窝藏罪。行为人如果提供隐藏场所或者提供钱财物或者交通工具等协助逃跑的,涉嫌窝藏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离婚后女方户口可以迁回娘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聘用兼职员工,如果是劳务关系,不需要缴纳社保;如果是劳动关系,是否需要办理社保以及如何办理社保,需要根据劳动关系的不同类型来看。法律依据:兼职员工的情形主要有:非全日制员工、被劳务派遣员工、特殊劳动关系员工等。1、非全日制员工依据2003年5月30日发布、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非全日制员工可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的只有工伤保险。如果非全日制用工单位未为非全日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非全日制用工在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仍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被劳务派遣员工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社保相关手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3、特殊劳动关系员工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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