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审查的条款有: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是否与所知信息符合;2、标的的质量、数量是否与约定的一致;3、价款和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的约定是否明确;4、是否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一、合作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吗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应视情况而定,具体有:1、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作协议有效;2、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签署;恶意串通签署的合同协议无效。一、合作合同书的要素有:1、当事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住所,联系方法等等;2、标的。合同为何而立,标的就是关键;3、价款。为实现标的交易而需要支付的价款,包括付款方式、条件、定金等等;4、履行因素。包括期限、地点、方式等等;5、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免责等等内容;6、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仲裁还是诉讼。如果选择仲裁的,条款应符合仲裁法的规定;7、合同生效条款。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以及无效的免责等等;8、附件。记载本合同的附件种类、数量、效力等。二、合同违约处理流程是:1、审核合同效力。合同主体的审核,需要根据合同主体的情况确定是否主体有权签署合同,是否需要经有权主体审批后生效;合同内容的审核,需要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侵犯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是否超越主体权限;2、梳理合同履行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核查双方履行情况;3、审核合同违约条款。如果主张对方违约,需要核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这种情况约定何种救济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对方主张我方违约,需要核查是否存在违约情况。如果存在,我方有什么正当理由可以抗辩,根据合同违约条款,我方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4、确定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合同条款确定采取仲裁还是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还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无约定情况下实际签订地、履行地、原被告双方所在地等确定所在地。二、合同标的指的是什么合同标的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物,合同就不能成立。标的物条款必须明确标明标的物名称,使标的物具体化,明确权利义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的条款如下: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3种观点: 1、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有些企业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2、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3、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4、确定管辖现在一些案件,经常在诉讼管辖耗费时间和精力。如何避免哪?不妨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根据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就不必在以后为争管辖而斗的你死我活了。5、注意用词严谨不要在合同重用模零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6、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一、订立合同应注意什么1、合同必须合法。即保证订立的合同是法律上的有效合同,因为只有有效合才是纠纷发生时处理的依据。2、合同必须规范。即订立合同必须有规范的手续、规范的程序、规范的样式,除数额较小即时履行的业务外,一般都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不能草率从事。3、合同条款要完整。对合同约定的经营业务的全部过程和完全可能性要有充分的估计,经磋商后立为条款,避免发生问题后的再商洽。4、合同语言要精确。表述的语言既要简明扼要以要全面周到,不能有歧义。能用数据表达的不用文字叙述,特别是对时间、规格、数量等的要十分明确,不能笼统地用前、后以上以下等模糊语言。5、合同资料要严加保管。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的一切往来资料要全部归档保管,尽量不与对方搞无书面记裁的交流,如电话、口头协议等。另外,即使是合同全部履行后,资料也要保管一段相当的时间,防止对方桃起事产端,方便追寻责任。二、小孩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是10周岁以下的小孩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果10周岁以上的小孩,他订立的合同是可撤消的合同,如果家长追认是有效的。但纯获利益的合同不在此限。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如果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是一个纯获利益的合同,比如赠与合同或者订立的合同和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也就是说他有能力订立这样的合同,那么就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合同中增加保障自己的条款可以有效保护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原则。因此,在合同中增加保障自己的条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增加的条款应当合法有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其次,增加的条款应当具有明确的约束力和可执行性。要求对方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同时规定违约后的赔偿标准和方式。最后,增加的条款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充分协商和表达双方的意愿和诉求,避免后期发生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原则订立、履行合同,不得以此为依据主张合同的有效性、效力。第五十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增加或者减少合同条款。第一百零 合同的条款应当具有明确的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充分表达各自的意思,对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发生争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证合同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3种观点: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依法予以支持。一、保证制度与担保制度的区别(一)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是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二)合同的主体不同涉及保证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购房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无需对价条件;而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表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三)合同的性质不同保证合同作为购房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它本身不能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主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关系。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合同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而保证保险合同则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四)保证的范围不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而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二、《民法典》下保证担保制度的变化有哪些(一)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为一般保证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作了修改,在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调整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第三人提供保证后的责任,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得以履行需要关注这一点,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二)共同保证人的责任《民法典》对共同保证的规则进行了调整。根据《民法典》第699条和第700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同时《民法典》第17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民法典》否认了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当然的追偿权,而留给当事人自行约定。在共同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共同保证人之间不可以相互追偿。这一修改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共同保证人之间的相互追偿诉讼。(三)混合担保中的追偿权《民法典》第392条规定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没有规定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鉴于《民法典》明确规定连带责任必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混和担保各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四)物的担保优先原则的《民法典》区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民法典》对于之前法律中不合理不清晰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与调整,使其更加的符合现代化的生活,既合理又合法,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的巨大进步,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所以社会成员要积极推动法制建设的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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