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中货物质量标准的约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注重平衡双方权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应当参考《合同法》、《进出口货物质量检验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等确定合同条款,对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应当采用明确的表示或者清晰的表述方式。2.《进出口货物质量检验法》第七条:出口商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性技术规定和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技术规定和标准,或者适当的国际标准。3.《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生产者、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发布的合格评定规定的要求。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适用合同法和其他适用的法律、行规的规定,或者根据双方意见按照国际惯例、交易习惯以及平等互利原则处理。以上是涉外合同中货物质量标准如何约定的相关法律分析和依据。在涉外合同中,双方应当谨慎约定货物质量标准,确保达成的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能够平衡双方权益。如果出现争议,双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等多方面考虑,进行协商解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中货物交付方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相关规定。此外,我国还参加了《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和《海牙-维也纳销售公约》(CISG)等国际公约,这些公约也会对涉外合同中货物交付方式进行规定。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六)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内容;如有其他事项需要约定的,也应当约定。”2.《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当合同中没有规定交付方式时,买方可以通过下列方式通知卖方:……”3.《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三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国际间的货物运输合同,这类合同中,承运人承担将货物从发货地点运输到收货地点的运输责任。”4.《海牙-维也纳销售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买方不需要在卖方的地方接受交付的商品时,卖方有权在合同中指定交付地点,而不需要通知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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