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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请求权是怎样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有哪些特征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什么叫代位请求权代位请求权是在合同关系中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请求权的设立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为目的的一项法律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特征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被代位人)对其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怠于行使,致使其它债权人(代位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其它债权人(代位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权人(被代位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法律制度。为区别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代位权制度,这里我们暂且将之命名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相对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债务人代位权制度中的若干法律特征,笔者认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种。其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因为其它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更不能支配债权人在债务人上设立担保物权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在担保物权设定的债权范围以外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减少责任财产,就会损害其它债权人的债权。因此设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则可强制性地干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亦可对债权人的到期担保物权强制干预。当债权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任由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其它债权时,其它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其它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使债权得以保全。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因债权人代位权是其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的债务人行使债权,故其主张的内容应以债权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为限,不得超过债权人的权利范围。如其它债权人行使债权人的一项或几项担保物权就足以保全其债权,就不能涉及其他债权权利。同时,其它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妥善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应负赔偿责任。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补充性。与债务人代位权制度相比,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原告行使的不是请求权,而是为了保全债权而行使的权利。其它债权人行使该权利,不是接受债权人的债务人的履行,而是对债权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确认。在确认债权人到期担保物权后,其它债权人则可根据该代位诉讼进而补充行使其真正意义上的债权,实现其经济利益。因此,该制度具有补充性。其性质是请求权以外的权利,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变更、转让、终止而变更、转让、终止。4、代位权诉讼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此法律特征是相对于一般诉讼而言所具有的特征,在代位权诉讼中是共有的性质。即代位权人享有某些诉讼权利而不必承担诉讼义务;被代位权人承担某些诉讼义务;代位诉讼后果由被代位人承担和享有,代位权人不得行使处分权等,在此不一一赘述。

第2种观点: 代位请求权是在合同关系中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特征如下: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种。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补充性。4、代位权诉讼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一、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民法典中代位权可以协商行使吗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代位权不能协商行使,只能向人民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3种观点: 代位请求权是合同中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当债务人未行使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受损时,债权人可向请求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种,具有性和补充性特征,且代位权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法律分析代位请求权是在合同关系中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特征如下: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种。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补充性。4、代位权诉讼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拓展延伸代位请求权的实践应用及法律效力分析代位请求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请求将其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权利。在实践中,代位请求权通常适用于担保债权和保险理赔等情况。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应有的债权偿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对代位请求权进行审查和判决。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法的请求,以使代位请求权得到认可和实施。因此,代位请求权的实践应用及法律效力分析对于债权人和相关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结语代位请求权是债权人在合同关系中的一项特殊权利,确保其债权得到保全和实现。该权利具有保全制度、性和补充性的特征,同时代位权的诉讼权利义务也存在非对等性。在实践中,代位请求权主要适用于担保债权和保险理赔等情形,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需提供充分证据和合法请求,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情判决。对于债权人和当事人而言,对代位请求权的实践和法律效力分析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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