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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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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大气环境中的污染物质浓度或数量所作出的限量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分为两级,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是环境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谁有权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了以下规定:1.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有两个,一个是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另一个是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2.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另一类是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对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项目的地方排放标准,法律对其制定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此地方标准必须是严于国家标准的;另一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批准。此外,地方排放标准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于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严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适用原则作出了规定,即:凡是向有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第2种观点: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是指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污染物质。这些污染物包括重金属、有机物等化学物质,以及氮、磷等营养元素。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18-2002)和《工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是指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污染物质,包括:1. 重金属:如铅、汞、镉、铬等;2. 有机物:如苯、甲苯、二甲苯、多环芳烃等;3. 氮、磷等营养元素:如氨氮、总氮、总磷等。其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性相对较大,可造成慢性中毒、致癌等健康问题,同时也会对环境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而氮、磷等营养元素的过量排放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藻类繁殖等问题。因此,对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需要严格控制,不仅需要进行前端治理,排放浓度和总量,还需要采取终端处理措施,保障污水达标排放。第一类污染物排放严重会产生什么后果?第一类污染物排放严重会对环境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如地下水及土壤受到污染,空气中存在易燃、有毒物质等,表层水体受到威胁。这些污染物质在环境中长期积累,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如致癌、损伤神经系统、危害生殖健康等问题。第一类污染物的治理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重要内容,涉及环境、健康等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前后端协同,加大监管力度,实现污水达标排放,促进环保事业的持续发展。【法律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18-2002)第三章第六条 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指标应采取紧急措施,维护公共生态安全;第一类污染物应当设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3种观点: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2、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4、3.4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5、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6、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7、3.7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8、3.8 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9、3.9 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10、3.10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客观:一、防治法对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如何防治的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第二十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第二十九条大、中城市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未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其他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第三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二、违反防治法如何处理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以上是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如何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以及对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会得到怎样的处理等问题的解答,人类赖以生存的星球只有一个地球,要做到保护环境,减少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粉尘等污染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新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3种观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和地方各级,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第三条 各级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第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给予奖励。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第十二条 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本法施行前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第十三条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决定。或者省、自治区、协调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决定。第十四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必须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验,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十条各级应当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二十四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第三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经济综合宏观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客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经济综合宏观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目的是:1、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2、使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3、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4、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谋求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以最终达到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和地方各级,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第三条 各级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第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给予奖励。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第十二条 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本法施行前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第十三条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决定。或者省、自治区、协调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决定。第十四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必须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验,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十条各级应当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二十四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第三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大气环境中的污染物质浓度或数量所作出的限量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分为两级,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是环境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谁有权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了以下规定:1.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有两个,一个是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另一个是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2.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另一类是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对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项目的地方排放标准,法律对其制定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此地方标准必须是严于国家标准的;另一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批准。此外,地方排放标准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于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严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适用原则作出了规定,即:凡是向有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第2种观点: 我国城市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是可吸入颗粒物 。PM10是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或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或飘尘,PM2.5就是其中的一种。PM10长期累积会引起呼吸系统疾病,如气促、咳嗽、诱发哮喘、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肺炎等。尘是指能在大气中长期漂浮的悬浮物质称为飘尘。其粒径主要是小于10微米的微粒。由于飘尘粒径小,能被人直接吸入呼吸道造成危害;又由于它能在大气中长期漂浮,易将污染物带到很远的地方,导致污染范围扩大,同时在大气中还可为化学反应提供反应床。因此,飘尘是从事环境科学工作者所注目的研究对象之一。国家环保总局1996年颁布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将飘尘改称为可吸入颗粒物,作为正式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对颗粒物分为以下几点: 1、飘尘:粒径小于10微米的颗粒,可以长期飘浮在空中;2、云尘:粒径在10~0.25微米之间的颗粒;3、浮尘:粒径小于0.1微米;4、降尘:粒径大于10微米的颗粒,且能较快地沉降。综上所述,可吸入颗粒物是我国城区环境空气首要污染因子,通常来自在未铺沥青、水泥的路面上行驶的机动车、材料的破碎碾磨处理过程以及被风扬起的尘土,对环境的有害影响有散射阳光、降低大气的能见度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大气环境中的污染物质浓度或数量所作出的限量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分为两级,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是环境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谁有权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了以下规定:1.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有两个,一个是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另一个是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2.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另一类是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对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项目的地方排放标准,法律对其制定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此地方标准必须是严于国家标准的;另一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批准。此外,地方排放标准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于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严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适用原则作出了规定,即:凡是向有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目的是:1、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2、使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3、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4、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谋求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以最终达到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主要大气污染物有以下几种:1、二氧化硫 SO2:二氧化硫是一种常见的和重要的大气污染物,是一种无色有刺激性的气体。二氧化硫主要来源于含硫燃料(如煤和石油)的燃烧;含硫矿石(特别是含硫较多的有色金属矿石)的冶炼;化工、炼油和硫酸厂等的生产过程。2、悬浮颗粒物 TSP(如:粉尘、烟雾、PM10、PM2.5)3、氮氧化物 NOx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氮氧化物是常见的大气污染物质,能刺激呼吸器官,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影响和危害人体健康。氮氧化物中的二氧化氮毒性最大,它比一氧化氮毒性高4-5倍。大气中氮氧化物主要来自汽车废气以及煤和石油燃烧的废气。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如:苯、碳氢化合物、甲醛)5、光化学氧化物 (如:臭氧 O3)6、温室气体(如:甲烷、氯氟烃)一、大气中的有害物质侵入人体的方式1、通过人的直接呼吸而进入人体;2、附着在食物上或溶于水中,使之随饮食而侵入人体;3、通过接触或刺激皮肤而进入到人体。其中通过呼吸而侵入人体是主要的途径,危害也最大。 大气污染对人的危害大致可分为急性中毒,慢性中毒,致癌三种。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2、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规定。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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