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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累计享受低保会判刑吗?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违规享受低保,不会被判刑。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按规定违规领取低保的取消低保,并追交所领取的低保金。以下人群不享受低保权益:1、家中收入情况良好,有大额存款,明显不是低保对象的;2、家庭经济基础不错,购买私家车的;3、不管什么原因,在城市购买商品房的;4、手中持有有价债券投资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2种观点: 一、低保待遇是否可以永久享受1、低保待遇不是永久可以享受的,相关部门有对低保户的实际情况定期核查的责任,会根据低保户的实际情况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公民在生活闲难时有申请低保的权利,但在家庭情况好转时有及时告知的义务。2、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事处。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二、低保户的标准是什么低保户的标准如下:1、没有经济来源、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或无法定赡养人的老人或抚养人的居民或村民;2、其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没有找到新工作的,其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要低于所在市低保标准的居民或村民;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者最低工资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之后,其对应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仍然要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或村民;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或村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判刑入狱后不能继续享受国家的低保。执行监禁刑的服刑人员不用享受国家低保,国家已经给予其生活保障。要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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