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三轮车载人属于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都是不允许载人,但带篷电动三轮车作为本来就是代步的车型,一般会设置3个座位,一般情况下载人是不会被查处的。电动自行车:是指时速低于25公里、带有骑行功能的电动车,它和自行车的载人标准一致,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可以载1名不超过12周岁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不能载人。电动三轮车不能作为载人的交通工具使用,大部分的电动三轮车是作为载货使用,即使是封闭式的电动三轮车,它其实也只是代步工具,不能随意载人,但对于电动三轮车的载人,交通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交管部门也多次发出提醒,三轮车不要主动搭载人员,广大群众也不要乘坐,以免发生危险,出行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一、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的路口,不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3、逆向行驶; 4、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未随身携带本市残疾人证; 5、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人或者驾驶其他非机动车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载人; 6、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7、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二、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的规定: 1、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2、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3、不得醉酒驾驶; 4、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5、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6、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7、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8、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9、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10、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速度不能超过25公里每小时;2、整车重量不能超过55KG;3、电动车电机功率400W;4、必须带有脚踏功能。如果是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按照电摩处理,上牌及驾照流程跟机动车类似;如果不超标则按照非机动车处理,不需要驾照,牌照登记注册则须根据各地管理办法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 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1种观点: 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新交通法规的规定如下:1、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2、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3、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机动车包括: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指设计行驶速度在10公里/小时以上,装有充气轮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主要是从车辆有没安装动力装置来区分,安装了动力装置即为动力车,不安装动力装置即为非动力车,且不论这种动力来源于燃油、燃气、电力或其他。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及部分游乐设施(如电动摄位车、电动滑板车、电动脚踏车等)。可分类为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电动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2种观点: 交警抓电动三轮车的标准如下:1、是否无牌无证:驾驶三轮车上路需要持有D驾驶证和悬挂机动车车牌才能上路行驶;2、是否脱保不保: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需要强制上保险和年年审才能正常行驶;3、是否载员超速:三轮车禁止从事载客运输,以及超员、超载、超速、占道行驶等行驶;4、对当事人能提供车辆来源证明,符合国家标准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制作简易处罚决定书,处50元罚款。拒绝罚款的,依法扣留车辆;5、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扣12分,罚款200元。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对驾驶人员处以拘留;6、当事人有拒绝、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3种观点: 为维护市中心区客运交通秩序,改善市容环境,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令第37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在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对非法客运、非法改装和非法销售的三轮车依法清理和取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未取得营运证照从事非法客运的机动、电动(含太阳能动力)和人力三轮车(以下统称三轮车),一律停止营运。二、自2011年7月30日起,对非法客运三轮车,由、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扣留、没收。三、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改装三轮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四、禁止非法改装的三轮车上路通行,违者一律依法处罚。五、对具有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常住户口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暂时准许营运:1、1999年以来,由市局核发车辆准运证、人员服务证,由市核发车辆号牌的人员和车辆;2、2003年,由市局核发准运证,市核发驾驶证、行驶证(两证合一)的残疾人和车辆。暂时准许营运的三轮车须由车主本人驾驶,并携带营运手续和相关证照。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依法扣留车辆并从严处理。六、暂时准许营运的三轮车禁止在以下11条“禁行线”通行:长宁道(龙泽路至学院路)、长虹道(龙泽路至华岩路)、北新道(站前路至龙泽路)、西山道(站前路至文化路)、新华道(站前路至滨河路)、南新道(站前路至建设路)、站前路(新华道至北新道,含火车站广场)、建设路(大学道至唐胥路)、文化路(北新道至国防道)、龙泽路(北新道至长宁道)、唐胥路(学院路至建设路)。七、凡阻碍依法查处三轮车无照经营和违法行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