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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粉涉爆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法律依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 铝镁粉尘不应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等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第四十五条 铝镁粉尘和木制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其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第2种观点: 粉尘涉爆6项是指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为遏制工贸企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国家应急管理部梳理出工贸行业简明指引,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七条铝加工企业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六条粉尘涉爆企业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简称“钢”,“铝七条”、“粉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法律依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 铝镁粉尘不应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等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第四十五条 铝镁粉尘和木制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其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法律依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 铝镁粉尘不应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等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第四十五条 铝镁粉尘和木制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其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第2种观点: 粉尘涉爆6项是指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为遏制工贸企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国家应急管理部梳理出工贸行业简明指引,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七条铝加工企业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六条粉尘涉爆企业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简称“钢”,“铝七条”、“粉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法律依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 铝镁粉尘不应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等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第四十五条 铝镁粉尘和木制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其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爆粉尘的判定如下:1、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与气态氧化剂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2、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飞絮;3、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应采用框架结构。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法律依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 铝镁粉尘不应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等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第四十五条 铝镁粉尘和木制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其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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