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毒品犯罪的特征: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其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1、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2、毒品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3、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4、毒品犯罪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前毒品犯罪的特点:1、大案要案增多;表现在:一是涉案毒品的数量大;二是团伙犯罪案件增多。2、作案人员多是贩养吸者;大多数以贩养吸者,是零包毒品的贩卖者和消费者。3、犯罪分子再犯多,三进宫、四进宫者屡见不鲜;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即因犯上述罪行被判过刑后,又犯上述罪的,不受时间,从重处罚。理论上称之为“再犯”。4、残疾人犯罪逐渐成为毒品犯罪不可忽视的一种现象;5、高科技技术成为毒品犯罪不可缺少的工具,手机、电脑等成了犯罪分子联系的手段和信息来源;6、毒品犯罪在女性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中占相当大的比例,女性和未成年人由毒品犯罪的受害者演变为毒品犯罪的实施者;7、一些戒毒所因为管理上的疏忽,成了毒枭们加强联系、业务往来的地方;8、毒品犯罪地方化、家族化。(二)当前毒品犯罪的防治:1、加大打击刑事犯罪力度。对毒品犯罪分子予以严惩;注重切断毒源。2、刑事制裁与行政手段相结合,对一些尚不够刑事制裁的违法分子,适时运用治安处罚手段。3、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4、加强对戒毒所的管理,让其真正成为戒毒的场所。5、相关职能部门应注重全民文化生活及娱乐、休闲设施的投入,以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6、加强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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