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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法鉴定伤残8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浙江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参考依据是什么?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收费通知如下:1、依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基准标准详见附件。对同一鉴定类别(限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和文书鉴定)做两个及以上项目(检材)鉴定的,第二个及以上项目(检材)鉴定按不超过基准收费标准的40%收取。2、司法鉴定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指导价管理,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3、涉及财产案件的文书鉴定和手印痕迹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含)的,按照本通知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不含)至5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不含)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照0.1%收取。4、《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基准标准》以外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的鉴定项目收费,应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批后执行。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鉴定项目收费,由委托人与司法鉴定机构协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物价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7〕273号)同时废止。浙江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当中明确的规定,司法鉴定如果涉及财产的话,按照所涉及财产的不同比例进行收费。其他的像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的鉴定的话,都必须在浙江省当地的物价局经过审批以后才能够执行。而且不同的司法鉴定类别的收费标准肯定是不一样的,这个大家需要结合自己申请鉴定的内容,到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详细咨询一下。

第2种观点: 一、司法鉴定中心收费标准是什么1、司法鉴定中心收费标准如下:(1)不超过10万元按照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7)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2、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不得代收代付。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二、司法鉴定中心归哪个部门管理司法鉴定是司法局的管辖范围。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3种观点: 法医学检验鉴定尸表检验及局部解剖250元/具,高度尸体加倍计收尸表解剖600元/具,高度尸体加倍计收开棺验尸2000元/具活体检验鉴定、文证审查300元/人常规法医物证检验100元/样本硅藻检验300元/样本DNA亲子鉴定1200元/人DNA检验分析1500元/样品,包括线粒体测序病理学检验鉴定800元/次脑干诱发电位检查100元/次夜间阴茎勃起功能检测(NTP)100元/次声阻抗检查40次医疗费审查200件医疗不当审查县区级:800,市地级:1000,省级:1200序号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一、司法鉴定要注意哪些问题?(一)当事人申请鉴定行为的性质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行为,在学理上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认为,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即申请证据,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申请证据当事人举证方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司法鉴定是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形式,由当事人申请后必须经许可同意后才能由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这两种看法对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产生了不同影响。如果认为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举证方式,则当事人申请鉴定只要在客观上具备鉴定条件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就应当启动鉴定程序,否则就不应当让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将鉴定视为调查证据、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一种方法,则鉴定不过是获得心证的一种手段,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是的职权行为。(二)审查鉴定申请的性质当事人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的一种形式,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申请鉴定后就必须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因为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还必须接受的审查,《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同意后,才能确定,也就是才能启动鉴定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申请鉴定予以审查已经成为共识。这主要是由司法鉴定自身的性质所决定。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技术知识、技能、工艺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等,对在诉讼中出现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提供的结论性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我国现行下,无论是法定鉴定机构还是指定鉴定机构,对其要求具备的条件以以下特征:其一,专业性,即鉴定机构在某一特定领域必须具有专门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其二,中立性,即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必须与案件审理结果或与案件当事人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其三,限定性,鉴定机构一般是法定的或指定的。由此得出的司法鉴定结论,通常具有权威性,也是排他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对委托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可以确认这种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提供的反证虽然有一定的说服力,甚至使之真实性与这种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处于一种平衡状态,也不能达到推翻这种鉴定结论的效果,这种“足以反驳”是指在证明效力上具有一种明显的优势时方可予以认定。这同时也表明,在一定程度上鉴定机构实际起着对审判职能的辅助作用。据此,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后,通常予以审查,经同意后,司法鉴定程序才能启动。(三)审查鉴定申请的标准把握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需要进行审查,但是如何审查在立法上尚属“空白”。对此,我们认为,既然审查当事人鉴定申请可以纳入证据审查范围,那么对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审查可以遵循或者是借鉴对证据审查判断规则。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民事诉讼法》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这基本上确立了依法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这些原则都有自身丰富的涵义。

第1种观点: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活动受限;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社会交往受约束。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7、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10、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12、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业务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第2种观点: 八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而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解约的,还可以按省级的规定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外可按该省规定的标准获得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八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如下: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0个月=25510元。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鉴定标准:1、边缘智能;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3、颅骨外露;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7、全身瘢痕面积40%~49%;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14、外伤性青光眼;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7、发声及言语困难;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19、牙糟骨损伤长≥6cm,牙齿脱8个以上;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34、一足 趾缺失,另一足非 趾一趾缺失;35、一足 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 趾一趾畸形;36、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缺失;37、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40、心功能不全一级;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42、肺段切除;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44、肝部分切除;45、胆道修补术后;46、脾部分切除;47、胰部分切除;48、腹壁缺损10cm左右;49、胃部分切除;50、小肠部分切除;51、一侧肾上腺缺损;52、输尿管修补术后;53、尿道修补术后;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59、性功能障碍;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3种观点: 一、浙江司法鉴定的伤残评级1、一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2、二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三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4、四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5、五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6、六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不能胜任原工作;d.社会交往狭窄。7、七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8、八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活动受限;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社会交往受约束。9、九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10、十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二、浙江司法鉴定伤残赔偿标准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7、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10、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12、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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