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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生产性粉尘的危害程度三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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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法律依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 铝镁粉尘不应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等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第四十五条 铝镁粉尘和木制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其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第2种观点: 粉尘涉爆6项是指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为遏制工贸企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国家应急管理部梳理出工贸行业简明指引,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七条铝加工企业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六条粉尘涉爆企业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简称“钢”,“铝七条”、“粉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法律依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 铝镁粉尘不应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等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第四十五条 铝镁粉尘和木制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其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法律依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 铝镁粉尘不应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等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第四十五条 铝镁粉尘和木制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其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第2种观点: 粉尘涉爆6项是指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为遏制工贸企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国家应急管理部梳理出工贸行业简明指引,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七条铝加工企业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六条粉尘涉爆企业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简称“钢”,“铝七条”、“粉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法律依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 铝镁粉尘不应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等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第四十五条 铝镁粉尘和木制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其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爆粉尘的判定如下:1、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与气态氧化剂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2、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飞絮;3、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应采用框架结构。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法律依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 铝镁粉尘不应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等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第四十五条 铝镁粉尘和木制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其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法律依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 铝镁粉尘不应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等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第四十五条 铝镁粉尘和木制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其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第2种观点: 粉尘浓度标准为车间空气中一般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为10毫克每立方米,含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则为2毫克每立方米。粉尘排放浓度标准是根据行业的不同略有差别的,规定是在15到50毫克每立方米范围内。卫生标准对车间空气中和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等作了规定。例如,车间空气中一般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为10毫克/立方米,含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则为2毫克/立方米。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在工作地点测定空气中粉尘浓度超过该种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每个采样点样的品数不得少于五份,取其超标倍数的算术均值表示。一般是有毒粉尘,浓度要求很低,就必须防护。例如化工、医药、二氧化硅等。低毒无毒粉尘,一般为有害粉尘,浓度不高于4毫克就必须佩带防尘面具。原则是,有毒粉尘,超微粉尘,选择N100等级防尘口罩,基本可以有效防护。粉尘浓度超出限值10倍以上,必须使用全面具防护或者主动供气式防护面具。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是很大的,如果粉尘进入到人体内,可以能会引起不同的病变,如呼吸性系统疾病、局部作用、中毒等。1.长期过量吸入粉尘,会得尘肺,尘肺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吸入生产性粉尘所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由于吸入粉尘的质和量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尘肺病的种类很多,其中下列12种被列为职业病,它们是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肺、水泥肺、云母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混合尘肺、铸工尘肺。2.危害比较轻的是粉尘沉着症,粉尘吸入后,可在肺组织中呈异物反应,并继续轻微纤维化,但对人体危害较小,换了工作环境后,病变可逐渐消退。3.粉尘的局部作用是指粉尘作用于呼吸道黏膜引起的病变,如咽炎、喉炎、气管炎等,粉尘沾于皮肤上还会形成粉刺,毛囊炎,脓皮病等,吸入粉尘还会导致中毒,特别是吸入铅、砷、锰等有毒粉尘,会出现中毒现象。法律依据:《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第四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GB5817-86《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每年进行一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分级结果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无分级自检能力的,应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代为分级检测。第五条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应对企业、事业单位报送的生产性粉尘危害分级结果,按工种或作业岗位数抽查10-25%进行确认,并建档造册。第六条 粉尘危害分级检测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测人员,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证;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人员,须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证。未经考核认证人员不得从事检测工作。考核认证工作每四年复核一次。第七条 粉尘危害分级检测仪器实行使用认可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测仪器,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可;地、市级劳动部门的检测仪器,须经省级劳动行动部门认可。未经认可的检测仪器,不得用于分级检测。检测仪器认可工作,每年复核一次。第 有生产性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治理粉尘危害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计划,保证粉尘危害逐年减少。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将Ⅲ、Ⅳ级粉尘危害列为粉尘治理重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将Ⅲ、Ⅳ级粉尘危害列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重点。经分级检测,粉尘危害达到Ⅳ级的,必须在一年内消除,否则,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停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煤矿重大隐患有15个判定标准,分别是:是否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或属于瓦斯超限作业;或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或属于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属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或属于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属于超层越界开采;或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属于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属于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或属于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或属于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或属于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或在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属于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法律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作业场所生产性粉尘的危害程度三级是重度危害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作业场所生产性粉尘的危害程度三级是重度危害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粉尘的危害程度三级是高度危害。根据粉尘的种类、浓度和接触时间,按照国家标准,接触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分为五级,即0级(符合卫生条件)、I级(轻度危害)、II级(中度危害)、III级(高度危害)、IV级(极度危害)。法律客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城市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作业场所生产性粉尘的危害程度三级是重度危害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粉尘的危害程度三级是高度危害。根据粉尘的种类、浓度和接触时间,按照国家标准,接触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分为五级,即0级(符合卫生条件)、I级(轻度危害)、II级(中度危害)、III级(高度危害)、IV级(极度危害)。法律客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城市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1 生产性粉尘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浮游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1.2 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 工人在有生产性粉尘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劳动的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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