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人民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司法机关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二、司法局与的区别:1.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2.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3.司法局是的司法行政部门。受与领导,规格比、略低,是宣传管理法律的专业职能部门。三、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程序是: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一条 人民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人民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核实:(一)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二)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三)询问办案人员;(四)询问在场人员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员;(五)听取申诉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见;(六)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七)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等;(八)调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录音、录像或其他视听资料;(九)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十)其他调查核实方式。人民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得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审查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案件;(2)如果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补充侦查;(3)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四十四条 人民对于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人民对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审查起诉期限。
第1种观点: 一、拘传嫌疑人的时间规定1、人民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规定如下:(1)拘传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然后立即讯问;(2)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3)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三条二、什么时候可以对当事人拘传在刑事案件中,拘传的适用对象只有两个,一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二是被告人。这就说明有两种情况是不得拘传的:1、讯问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提审就可以,不用再拘传。2、拘传只适用犯罪嫌疑恩、被告人,其他当事人不适用,譬如证人、行为人家属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拘传:1、从当事人的范围,我们知道,拘传当事人,首先当事人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2、当事人经过依法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就使用拘传;或者如果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不经过传唤,直接拘传当事人。那么也许你会有疑问,拘传前是否都应该先依法传唤?首先,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都有权决定是否拘留。其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由此可以看出,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没有经过传唤的的情况下,直接进行拘传也不违法。按通常情况应是先合法传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再实施拘传。在实践中,是先传唤,还是直接进行拘传,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诉讼的需要决定。当事人拘传接受讯问后,根据讯问的内容,有两种结果:一是在拘传期间内,决定变更强制措施的,这就意味着你已经涉嫌犯罪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是在拘传期间内,不变更其他强制措施的,结束拘传,恢复自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3种观点: 人民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1.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2.人民作出拘留决定后交由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可以协助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异地执行拘留,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机关应配合执行。3.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所谓有碍侦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伙闻讯后,有逃跑,藏匿、毁灭或伪造证据可能的;犯罪同伙有待查证,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所谓无法通知,是指因客观原因,如地震、水灾造成交通中断,或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等等原因。人民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有不应当拘留的情况,应及时报请原决定的负责人批准释放,并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于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4.拘留的变更和解除。变更或者解除拘留的条件有:1)被拘留的人超过法定期限,又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即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或者“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才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2)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人民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要求,人民侦查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书面答复申诉人。同时,侦查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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