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五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审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审批的水产苗种进出口情况,在每年年底前报农业部备案。
第3种观点: 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梅江区水产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或向梅江区水产局生产股(5楼)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第1种观点: 一、吉安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二、吉安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或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或《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畜牧兽医渔业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畜牧兽医渔业局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第2种观点: 一、吉安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什么时间办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吉安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①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②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③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不予批准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三、吉安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3种观点: 一、南昌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在哪办理办理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省府东2路02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中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南昌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设定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1种观点: 一、湘西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二、湘西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1.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2.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生动物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4.有与水生动物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2种观点: 一:湘西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要办多久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湘西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受理条件1、项目申请单位具有水产苗种进口、出口认证资格;2、项目品种在农业部品种名录之列;3、引进品种不影响我省区域内水生动物多样性;4、引进品种不破坏我省水域环境生态平衡。5、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6、具有专用隔离暂养池;7、具有扩散跟踪制度;8、具有防止苗种流入天然水域的技术措施。三:湘西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申请材料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报告;申请单位为代理商的须同时提供用苗单位的委托授权书;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营业执照;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进口水产苗种检疫报告;渔业水质检测报告;引种隔离暂养技术措施四:湘西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3种观点: 一、长沙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需要什么材料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养殖水面的养殖证(复印件)3、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产原复印件3份4、苗种生产设施平面图(复印件)5、技术人员资历证书(复印件)6、单位法人代表证件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7、苗种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长沙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长沙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受理条件1、申请人为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2、有固定的养殖水面且持有养殖证;3、水源充足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4、亲本来源于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水产原、良种场且符合种质标准,并有相应的资料和记录;5、生产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6、有与水产苗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1种观点: 一、抚州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省府东2路02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中心二、抚州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办理流程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评审单位。3、审查,逐项提交各项资料,且合法、有效。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6、申报程序合法合规,报送的材料齐全、合格进行签发。三、抚州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2种观点: 一、抚州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需要多久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二、抚州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受理依据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3种观点: 一、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受理的条件有哪些1、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2、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3、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二、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办理流程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评审单位。3、审查,逐项提交各项资料,且合法、有效。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6、申报程序合法合规,报送的材料齐全、合格进行签发。三、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1种观点: 一、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受理的条件有哪些1、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2、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3、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二、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办理流程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评审单位。3、审查,逐项提交各项资料,且合法、有效。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6、申报程序合法合规,报送的材料齐全、合格进行签发。三、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2种观点: 一、上饶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流程有哪些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评审单位。3、审查,逐项提交各项资料,且合法、有效。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6、申报程序合法合规,报送的材料齐全、合格进行签发。二、上饶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3种观点: 一、吉安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二、吉安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或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或《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畜牧兽医渔业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畜牧兽医渔业局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第1种观点: 一、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在哪办理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北门街道锦绣路广信大厦西楼政务服务中心二、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条件①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②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③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三、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材料1.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2.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3.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4.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5.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7.水域滩涂养殖证8.批复文件四、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2种观点: 一、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需要什么材料1、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2、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3、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4、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5、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7、水域滩涂养殖证;8、批复文件。二、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①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②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③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三、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3种观点: 一、九江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条件是什么【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①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②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③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不予批准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二、九江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1种观点: 一、抚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二、抚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江西省网上办事大厅抚州市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或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或《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云浮市云城区畜牧兽医渔业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抚州市畜牧兽医渔业局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第2种观点: 一、抚州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省府东2路02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中心二、抚州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办理流程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评审单位。3、审查,逐项提交各项资料,且合法、有效。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6、申报程序合法合规,报送的材料齐全、合格进行签发。三、抚州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3种观点: 一、防城港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在哪办理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农业农村厅16号窗口二、防城港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并录入管理系统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3、种业管理处承办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1个工作日)4、种业管理处负责人审核(2个工作日)5、厅领导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6、制作决定文件,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向申请人送达同意水产苗种进(出)口批文(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三、防城港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防城港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2.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3.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
第1种观点: 一、赣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在哪办理赣州征大道9号。二、赣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条件1.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2.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生动物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4.有与水生动物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赣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江西省网上办事大厅赣州市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或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或《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云浮市云城区畜牧兽医渔业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长沙市畜牧兽医渔业局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第2种观点: 一、赣州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需要什么资料1.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2.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报告3.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4.营业执照5.进口水产苗种检疫报告6.渔业水质检测报告7.引种隔离暂养技术措施二、赣州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三、赣州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
第3种观点: 一、金昌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1、进出口品种为列入国家名录Ⅱ或Ⅲ类的水产苗种;2、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要求;3、具备所进出口苗种必需的养护设施和技术条件:(1)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2)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3)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4、进出口苗种不会对生态平衡造成不利影响或产生破坏作用。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六、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金昌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金昌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材料出口水产苗种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出口种类、数量、规格、出口国家)首次进口的,需提供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口目的和用途,进口水产苗种的生物学特性、原产地生态环境、引进地疫病情况、申请人技术力量和隔离场所情况、引进品种对我省水生动物多样性影响)涉及濒危物种的,应先办理濒危物种进出口审批手续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协议复印件(原件备查)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进出口合同书或意向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如为外文文本,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第1种观点: 一、上饶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省府东2路02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中心二、上饶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办理流程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评审单位。3、审查,逐项提交各项资料,且合法、有效。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6、申报程序合法合规,报送的材料齐全、合格进行签发。三、上饶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2种观点: 一、上饶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如何规定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二、上饶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①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②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③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不予批准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3种观点: 一、宜春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需要什么资料1.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2.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3.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4.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5.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7.水域滩涂养殖证;8.批复文件。二、宜春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1种观点: 一、抚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①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②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③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不予批准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二、抚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2种观点: 一、抚州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流程有哪些1.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省府东2路02号【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2.受理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如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或不属于省农业厅行政许可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如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发放《补正告知书》;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评审单位。3.审查(一)逐项提交各项资料,且合法、有效。(二)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6.决定(1)签发。申报程序合法合规,报送的材料齐全、合格。(2)告知补正。报送的材料不齐全、不合格,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清单、办理时限和其他要求。(3)不予签发。不在职能范围内;违反相关申报程序;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7.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8.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9.办理进程查询网上查询→在线服务→状态查询。10.办理结果审核批文,有效期:6个月11.送达方式现场领取。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省府东2路02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中心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支持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二、抚州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①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②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③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不予批准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3种观点: 一、玉林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如何规定1、进出口品种为列入国家名录Ⅱ或Ⅲ类的水产苗种;2、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要求;3、具备所进出口苗种必需的养护设施和技术条件:(1)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2)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3)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4、进出口苗种不会对生态平衡造成不利影响或产生破坏作用。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6、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玉林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玉林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第1种观点: 一、贵港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要收费吗贵港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不收费。二、贵港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办理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申请表2、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3、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4、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5、营业执照复印件6、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资料7、进口水产苗种人工繁殖、养殖情况8、进口国家或地区水产苗种疫病发生情况三、贵港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2种观点: 一、梧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条件是什么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2.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3.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二、梧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梧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申请表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资料进口水产苗种人工繁殖、养殖情况进口国家或地区水产苗种疫病发生情况。
第3种观点: 一、贵港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条件是什么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2.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3.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二、贵港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贵港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时间以及地点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农业农村厅16号窗口。
第1种观点: 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市雷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雷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公共服务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雷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特殊环节无。
第2种观点: 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市雷州分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畜牧兽医局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雷州市畜牧兽医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畜牧兽医局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五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审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审批的水产苗种进出口情况,在每年年底前报农业部备案。
第1种观点: 一:娄底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需要什么材料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报告;申请单位为代理商的须同时提供用苗单位的委托书;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营业执照;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进口水产苗种检疫报告;渔业水质检测报告;引种隔离暂养技术措施二:娄底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受理条件1、项目申请单位具有水产苗种进口、出口认证资格;2、项目品种在农业部品种名录之列;3、引进品种不影响我省区域内水生动物多样性;4、引进品种不破坏我省水域环境生态平衡。5、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6、具有专用隔离暂养池;7、具有扩散跟踪制度;8、具有防止苗种流入天然水域的技术措施。三:娄底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2种观点: 一、娄底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流程怎么走1.申请。申请人登录湖南省网上办事大沙市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或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或《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云浮市云城区畜牧兽医渔业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长沙市畜牧兽医渔业局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二、娄底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三、娄底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费用没有费用。
第3种观点: 一、长沙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在哪办理长沙市雷锋北大道1688号。二、长沙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条件1.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2.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生动物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4.有与水生动物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长沙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湖南省网上办事大沙市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或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或《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云浮市云城区畜牧兽医渔业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长沙市畜牧兽医渔业局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第1种观点: 一、吉安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需要什么材料1、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进口手续的申请人,提供与该代理单位的代理协议原件一份,及该代理单位的营业执照、报关注册登记证书2、初次申报的单位除上述材料,还需要提供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口目的和用途,进口水产苗种的生物学特性、原产地生态环境、引进地疫病情况、申请人技术力量和隔离场所情况等)3、上年度引进苗种繁育情况报告(本年度首次申请时提交,包括实际进口苗种数、育苗数、供苗情况及其养殖情况等)4、涉及濒危物种的,还需提供濒危物种进出口审批证明文件5、当地出入境检验部门出具的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考核意见二、吉安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1、项目申请单位具有水产苗种进口、出口认证资格;2、项目品种在农业部品种名录之列;3、引进品种不影响我省区域内水生动物多样性;4、引进品种不破坏我省水域环境生态平衡;5、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6、具有专用隔离暂养池;7、具有扩散跟踪制度;8、具有防止苗种流入天然水域的技术措施。三、吉安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2种观点: 一、吉安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时间需要多久吉安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时间需要12个工作日二、吉安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办理流程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评审单位。3、审查,逐项提交各项资料,且合法、有效。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6、申报程序合法合规,报送的材料齐全、合格进行签发。三、吉安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3种观点: 一、萍乡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需要什么资料1.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2.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3.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4.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5.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7.水域滩涂养殖证;8.批复文件。二、萍乡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1种观点: 一、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受理的条件有哪些1、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2、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3、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二、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办理流程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评审单位。3、审查,逐项提交各项资料,且合法、有效。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6、申报程序合法合规,报送的材料齐全、合格进行签发。三、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2种观点: 一、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需要什么材料1、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2、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3、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4、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5、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7、水域滩涂养殖证;8、批复文件。二、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①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②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③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三、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3种观点: 一、抚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的时限是多久抚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的时限是12个工作日。二、抚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办理流程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评审单位。3、审查,逐项提交各项资料,且合法、有效。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6、申报程序合法合规,报送的材料齐全、合格进行签发。三、抚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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