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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窗突出违反哪个法规规定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属于原先设计建设且未经审批而建,属于违建。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法律依据:上海市(含常委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破坏房屋外貌;(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执法或者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外凸式防盗窗一般不违法。在国家法律层面没有居民住房安装防盗窗的规定,法无限定的行为即属于合法。但居住地的城镇住建机关,居民委或者街道管理机关,市容管理机关,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也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如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居民住房安装防盗窗,没有按规定进行申离审批程序视为违章建筑时,则属于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和非法占用耕地、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等特点,并且很多违章建筑还隐匿在合法建筑里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3种观点: 防盗窗突出可能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法律上关于违建的规定是:未申请或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物;临时建筑未在有效期内拆除的建筑。外凸防盗窗并不在法律规定的违建条例范围内,所以外凸防盗窗并不属于违建,而且外凸防盗窗在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的,并没有要求被拆除。但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且《民法典》里也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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