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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之间的法律差异与适用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主体限定、行为要件和犯罪对象。职务侵占罪适用于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侵占行为,犯罪对象为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适用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侵占行为,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职务侵占罪为公诉案件,而侵占罪为自诉案件。法律分析两者区分如下:1、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限定为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罪无此要求,因此对侵占罪的构成更为严格,有拒不归还或拒不交出的要求。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侵占罪是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4、职务侵占罪为公诉案件,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拓展延伸法律制度下的异同与比较法律制度下的异同与比较是对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和比较的过程。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法律制度的异同对于国际交流、贸易和合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比较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律框架、法律原则以及法律实践,可以深入了解各国法律体系的特点和优缺点。这种比较可以促进法律改革和法律发展,为国际合作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对法律制度的比较也可以为企业、个人和组织提供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和遵守不同国家的法律要求。因此,法律制度下的异同与比较是一项重要的研究领域,对于促进法治和国际交流具有积极的意义。结语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在主体、客观方面以及犯罪对象上存在明显的区别。职务侵占罪主要适用于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侵占。而侵占罪则适用于一般主体,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遗忘物或埋藏物的侵占。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诉案件,侵占罪则属于自诉案件。对于职务侵占罪,若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占罪的刑罚则相对较轻。法律制度下的异同与比较对于国际交流、贸易和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促进法律改革和发展,为国际合作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对法律制度的比较也有助于企业、个人和组织更好地适应和遵守不同国家的法律要求,促进法治和国际交流的发展。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2种观点: 如上所述,免予刑事处罚所依据的是《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而无罪判决所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一个是实体法,一个为程序法。一、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从《刑法》第三十七条我们可以知道,免予刑事处罚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不需要判处刑罚。只有当两个条件同时符合时,才能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应该指出的是,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中,我们还多次看到“免除处罚”这个概念,免除处罚与免予刑事处罚二者的法律实质后果都是定罪而不处罚,但它们是性质不同的两种刑罚适用制度。免予刑事处罚并不排除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实际上从《刑法》三十七条后面的规定我们就能理解:“……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无罪判决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为:“……(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当法律规定为无罪的和证据不足的应当作无罪判决。这与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有明显的区别。二、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人民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概括性条件的随法选择。法律规定应当免除刑罚的,必须判决免除刑罚,如《刑法》二十四条规定对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的则可视案情具体情况选择决定是否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定罪则是对行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只是免除了对被告人的刑罚。这点从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必须确认被告人构成犯罪这一条件中就足可得到证明。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免予刑事处罚虽不具有刑罚的性质和作用,但却是刑罚的必要补充。简言之,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通俗地说就是有犯罪前科。而无罪判决的法律后果是:当嫌疑人被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无罪,当然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不受刑事处罚。

第3种观点: 我国法律规定,余罪与漏罪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在判决宣告后,若发现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未判决的罪行,将对新发现的罪行进行判决,并根据法律规定执行相应的刑罚。未判决的罪行称为漏罪。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余罪是漏罪的另一种说法,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的罪行没有判决的,人民对新发现的罪行进行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有其他罪没有进行判决,则称这条罪行为漏罪。拓展延伸法律制度的比较与解释:揭示两者之间的法律差异及解析法律制度的比较与解释旨在深入探讨两个对象之间的法律差异,并提供详尽的解析。通过对不同法律制度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揭示出它们在法律规范、法律程序、法律权利等方面的差异。这种比较有助于我们理解不同法律制度的运作方式,以及它们对于个人、组织和社会的影响。通过解析这些差异,我们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更准确的指导和建议,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不同法律制度下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并促进社会公正。结语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解析,可以看出余罪与漏罪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在判决宣告后,发现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未判决的罪行时,人民会对新发现的罪行进行判决,并根据法律规定执行相应刑罚。这种扩展延伸的法律比较与解释,有助于我们理解不同法律制度的差异,为法律实践提供准确的指导,维护个益并促进社会公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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