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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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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窗口系统,进行网上预约预审,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请补齐材料后重新登录网站提出申请。受理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3.审查。受理后,在我局下放此事项的中心镇、清溪镇、沙田镇(虎门港)农业部门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中心镇、清溪镇、沙田镇(虎门港)农业部门出具出具《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在不下此放事项的镇(街)以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审查决定。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出具《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领取证书可到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办事窗口自取或采用快递领取证件。(快递有风险,须申请人自愿申请和同意自付快递费。注:申请人如有需要,可采用邮寄方式取件。采用邮寄方式取件的,申请人应在递交资料时向我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需注明邮寄地址、接收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并声明“如邮寄过程中发生资料丢失,由本申请人自行负责,与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无关。”)。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到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办事窗口(法规科教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或向下放事项的中心镇、清溪镇、沙田镇(虎门港)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向属地镇(街)农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3.审查。受理后,下放中心镇、清溪镇、沙田镇(虎门港)农业部门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中心镇、清溪镇、沙田镇(虎门港)农业部门出具出具《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在不下此放事项的镇(街)以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审查决定。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出具《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领取证书可到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办事窗口自取或采用快递领取证件。(快递有风险,须申请人自愿申请和同意自付快递费。注:申请人如有需要,可采用邮寄方式取件。采用邮寄方式取件的,申请人应在递交资料时向我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需注明邮寄地址、接收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并声明“如邮寄过程中发生资料丢失,由本申请人自行负责,与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无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五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审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审批的水产苗种进出口情况,在每年年底前报农业部备案。

第3种观点: 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梅江区水产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或向梅江区水产局生产股(5楼)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第1种观点: 一、吉安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二、吉安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或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或《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畜牧兽医渔业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畜牧兽医渔业局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第2种观点: 一、吉安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什么时间办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吉安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①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②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③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不予批准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三、吉安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3种观点: 一、南昌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在哪办理办理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省府东2路02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中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南昌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设定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1种观点: 一、湘西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二、湘西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1.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2.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生动物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4.有与水生动物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2种观点: 一:湘西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要办多久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湘西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受理条件1、项目申请单位具有水产苗种进口、出口认证资格;2、项目品种在农业部品种名录之列;3、引进品种不影响我省区域内水生动物多样性;4、引进品种不破坏我省水域环境生态平衡。5、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6、具有专用隔离暂养池;7、具有扩散跟踪制度;8、具有防止苗种流入天然水域的技术措施。三:湘西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申请材料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报告;申请单位为代理商的须同时提供用苗单位的委托授权书;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营业执照;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进口水产苗种检疫报告;渔业水质检测报告;引种隔离暂养技术措施四:湘西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3种观点: 一、长沙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需要什么材料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养殖水面的养殖证(复印件)3、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产原复印件3份4、苗种生产设施平面图(复印件)5、技术人员资历证书(复印件)6、单位法人代表证件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7、苗种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长沙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长沙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受理条件1、申请人为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2、有固定的养殖水面且持有养殖证;3、水源充足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4、亲本来源于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水产原、良种场且符合种质标准,并有相应的资料和记录;5、生产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6、有与水产苗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1种观点: 一、抚州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省府东2路02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中心二、抚州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办理流程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评审单位。3、审查,逐项提交各项资料,且合法、有效。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6、申报程序合法合规,报送的材料齐全、合格进行签发。三、抚州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2种观点: 一、抚州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需要多久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二、抚州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受理依据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3种观点: 一、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受理的条件有哪些1、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2、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3、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二、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办理流程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评审单位。3、审查,逐项提交各项资料,且合法、有效。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6、申报程序合法合规,报送的材料齐全、合格进行签发。三、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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