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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期怎么和律师进行沟通?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批捕时律师有以下工作:(1)提供法律服务、代理申诉和控告;(2)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会见犯罪嫌疑人;(4)拘留期限届满,而又没有批准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5)逮捕期限届满,而又移送检察机关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不可以和进行沟通。案件还是侦查阶段,机关还未侦查终结的,说明案件还在机关被进行侦查,没有被移送至人民,律师不可以和人民进行沟通,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按照移送至人民的,人民在审查案件时,会听取律师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以和人民进行沟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六十二条 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要做以下几点:(1)提供法律服务、代理申诉和控告。(2)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会见犯罪嫌疑人。(4)拘留期限届满,而又没有批准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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