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新乡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1、《农药管理条例》(令第677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二、新乡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流程(一)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审查审批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审批,并书面说明理由。(三)决定审查通过的,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3种观点: 一、开封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流程怎么走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审批科对提交的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4、决定: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告知单》;5、送达:在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二、开封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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