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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在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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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开封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在哪办理办理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县)农业路街道27号2楼二:开封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办理流程1.受理:政务服务大厅根据《河南省关于转发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150号)要求,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及时转交后台。2.审查:审批工作人员按照《河南省关于转发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150号)和《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验收标准的通知》(豫牧畜〔2015〕48号)要求,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现场核查,专家组提出验收意见;结合专家组验收意见,提出初审意见。(专家评审、申请单位或个人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3.决定:作出决定,制作《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转交行政服务大厅。4.送达:政力服务大厅根据申请人意愿,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快递送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三:开封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2种观点: 一:郑州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受理条件有哪些(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规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郑州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办理流程1.受理:政务服务大厅根据《河南省关于转发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150号)要求,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及时转交后台。2.审查:审批工作人员按照《河南省关于转发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150号)和《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验收标准的通知》(豫牧畜〔2015〕48号)要求,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现场核查,专家组提出验收意见;结合专家组验收意见,提出初审意见。(专家评审、申请单位或个人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3.决定:作出决定,制作《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转交行政服务大厅。4.送达:政力服务大厅根据申请人意愿,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快递送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三:郑州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3种观点: 一、平顶山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的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冬季: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二、平顶山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审批科对提交的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4、决定: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告知单》;5、送达:在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三、平顶山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1种观点: 一、焦作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流程怎么走(1)申请: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接收申报材料。(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二、焦作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3种观点: 一、焦作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收费吗不收费二、焦作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焦作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条件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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