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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在这里,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是诉的一个要素。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既包括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又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见,诉讼标的只是诉讼法律关系客体内容的一部分,绝不能将它们划等号,两者的属性和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均有差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所谓“多面”是指与原告、与被告、与第三人、与证人、与鉴定人、与勘验人、与翻译人员等“面”结成的关系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除此之外,起诉有以下四个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2种观点: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包括:物权、债权关系。物权又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等。常见的合同关系、亲子关系等等这些都是民事法律关系,受到民法的调整。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法律关系可作如下主要分类:1、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可分为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拓展资料:10个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一)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二)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三)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四)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五)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六)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七)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八)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3种观点: 按照不同的标准,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1、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可分为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有以下:1、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3、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以下: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经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总之,民事法律关系有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等。一、连带责任的特点(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二)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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