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可以离婚,只是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不过军人有重大过错的可以离婚,不需要征得同意。重大过错: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军婚男方提出离婚不一定必须要离婚,视情况而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一方是地方人员,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提出离婚的,“视情进行调解”,“可商请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就是说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不经调解,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就可以办离婚。军婚离婚与分居时间长短无关,双方协商一致的话,可以随时离婚。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婚姻是依照严格的法定的程序所缔结的夫妻关系,并不会因为时间的长短或是个人、双方的意愿而导致婚姻的结束或是无效。因此,要想结束婚姻,也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办理离婚的登记。夫妻双方出现感情不和,导致长时间分居时,双方可以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进行协议离婚。如果协议得不到解决的话,我们就要诉诸于法律,按照诉讼程序来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