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在女友提出要给付10万分手费时,陈先生慷慨解囊,但事后却后悔不已,于是将前女友林小姐及其母亲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0万元。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作出驳回陈先生诉请的判决。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陈先生与林小姐于2003年认识、交往,并确立恋爱关系,可两人相处半年多,却互认为一点相恋的感觉也没有。最后,陈先生提出分手。然而,林小姐及家属认为,一旦分手,女方名誉上有所损失,故向陈先生提出了支付10万元分手费的条件。双方于2004年6月签下包括上述内容的协议一份,协议不但有陈先生的签名,而且还有双方家长的签名。协议签订后,林小姐收到了陈先生给付的10万元。支付了巨款的陈先生事后越想越后悔。他认为,当初与林小姐属于自由恋爱,自己有权终止恋爱关系,对方向自己索取分手费无法律依据。2004年年底,陈先生将林小姐及其母亲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和半年来的利息。法庭上,林小姐以协议为据,其母亲以没有收到钱为据,均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请。认为,陈先生支付该笔款项的意图是明确的,故不能认定林小姐取得该款系不当得利。现陈先生主张要求返还该笔款项,缺乏依据,难以支持。同时,因陈先生给付10万元对象为林小姐,相关协议签订的受款方并非其母亲,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10万元系由林小姐母亲取得,故对陈先生同时要求林小姐母亲返还上述款项的请求,也不予支持。
第3种观点: 同居分手,女方向男方索要损失费?这些是不能获得支持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或没有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分割,人民应当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能证明为一方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归于一方的,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它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法律依据:《关于人民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会视为共同共有,会按照比例分割。如果不能够确定比例,则等额分割。一方能够证明归自己所有的财产,则不会进行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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