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现行的行政区划实行如下:一级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二级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三级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四级乡级行政区:包括街道、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3种观点: 省级行政区有34个一级行政区。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5个自治区(内蒙古、广西、、宁夏、)、4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2个特别行政区(、澳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包括四种类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自治区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另外,生产建设兵团属于国家实行计划单列的特殊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设有相当于省级行政区的行署区、地方、地区;在省级行政区之上,还有六个大行政区,作为一级地方行政单位,即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六大行政区。综上所述,省级行政区有34个。【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三条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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