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基本实行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划。三级行政区划制度(三级行政区划体系)指国家的行政区划共分三个层次,每个层次的行政区设。中国行政区划自辛亥建立中华之后,从角度地方分为三个层次即:第一级:省级行政区;第二级:县级行政区;第三级:乡级行政区。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七条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审批:(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驻地的迁移;(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第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驻地的迁移,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备案。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
第3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明文规定,我国的的行政区划分主要分为三级:第一级:省级行政区;第二级:县级行政区;第三级:乡级行政区。就全国范围内,中国(中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直属管辖行政区称为“省级行政区”(或“国家一级行政区”)。省辖市、地级市等行政区属于二级,县级市属于三类。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的划分原则:①政治原则。促使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便利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②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③民族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居住状况和其他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此外,也顾及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因素。我国拥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1、直辖市:直辖市属于省级行政单位,中国最为重要的城市级别。截至2012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特别行政区4种省级行政单位,其中,共有4个直辖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中国的直辖市与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一样均为最高一级行政单位,因此行政地位与省相同;但是管辖区域与地级市相同,管辖区、县、自治县等。直辖市往往需要较多的居住人口,且通常在全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上具有重要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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