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上海市闵行区出入境管理局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到下午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另外,出入境服务大厅提供加班服务,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下午5:00到晚上7:00,周六上午9:00到中午12:00,既定日期无法办理下班后提交的业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遇特殊情况,以上时间可能会有所变动,请关注当地媒体或出入境管理局官方网站的通知。在上海办理护照一定要预约才能,也可以直接到现场。但是建议网上预约后再到现场办理,比较省时间。上海居民:网上预约办理7个工作日取证,无预约10个工作日取证;外地居民:网上预约办理10个工作日取证,无预约20个工作日取证!官网预约:1、进入上海一网通办,选择自己要办理的事务,以及办理类型,填写个人信息及申请信息,提交申请。待预审批通过后,预约时间及地点。综上所述,在上海办理护照一定要预约才能,也可以直接到现场。但是建议网上预约后再到现场办理,比较省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服务热线: 021-251900;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官方网站: https://gaj.sh.gov.cn/crj/homeZ;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六:9:00—17:00。本市居民《中国公民电子普通护照》首次申领、换发、补发、失效重新申领、加注业务。本市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申领、换发、补发、失效重新申领、签注(赴港澳定居除外)。本市居民《居民往来通行证》首次申领、换发、补发、失效重新申领、签注(定居签注除外)。本市居民港澳旅游再次签注自助业务。本市居民赴台旅游再次签注自助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四)法律、行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第1种观点: 张家港市民服务中心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市民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组织和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改革审批环节和流程;2、负责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行集中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3、负责管理进驻本中心集中办公的单位与人员,做好监督、协调等日常工作;4、负责督促进驻本中心集中办公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协调做好有关规费征收工作;5、负责本中心各项日常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做好有关服务准则、廉政建设和安全保障等监督管理工作;6、负责宣传和督促落实省、市、区各项投资优惠及便民利民措施,受理有关咨询与投诉;7、承办区、管委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2种观点: 松江行政服务中心上班时间如下:该单位的工作时间是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松江行政服务中心的好处:上海松江区服务行政中心旨在为居民和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以满足各类行政需求。服务中心汇集了多个行政部门和服务窗口,提供了广泛的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户籍管理、社保服务、出入境管理、工商登记、税务咨询、交通管理等。居民和企业可以在这里办理身份证、户口迁移、社保卡办理等相关手续。综上所述,上海市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于2013年10月8日正式对外办公,主要负责中心各入驻单位的组织管理、完善审批工作运行机制、推进综合窗口改革、推进产业项目代办及窗口服务监督等工作,是松江区为了进一步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方便市民办事,接收社会监督,按照便民利民原则设立的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和相关公共服务的场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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