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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五级架构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的规定的地方行政区划分为三级: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盟、自治县)——乡(镇)。但是实际上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四级: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地区、盟)——县(自治县、县级市、旗、区)——乡(镇、事处)。所谓的五级架构就是再加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的五级包括哪些,我国行政级别采用来行政5级划分,具体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部委的等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自、省、司、处、科”五级。除国家级以外,其他4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3级行政划分。 常见的股级是介于副科级和科员之间的职级,是一种习惯的称呼,属于地方行政级别。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的规定的地方行政区划分为三级: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盟、自治县)——乡(镇)。但是实际上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四级: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地区、盟)——县(自治县、县级市、旗、区)——乡(镇、事处)。所谓的五级架构就是再加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第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的规定的地方行政区划分为三级: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盟、自治县)——乡(镇)。但是实际上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四级: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地区、盟)——县(自治县、县级市、旗、区)——乡(镇、事处)。所谓的五级架构就是再加上”“。中国党的组织架构包括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中国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在全国党员中选出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党的政治局、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总。中国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也是中国党的根本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含义主要包括: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特殊情况外,都由选举产生。选举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的五级包括哪些,我国行政级别采用来行政5级划分,具体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部委的等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自、省、司、处、科”五级。除国家级以外,其他4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3级行政划分。 常见的股级是介于副科级和科员之间的职级,是一种习惯的称呼,属于地方行政级别。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的规定的地方行政区划分为三级: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盟、自治县)——乡(镇)。但是实际上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四级: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地区、盟)——县(自治县、县级市、旗、区)——乡(镇、事处)。所谓的五级架构就是再加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第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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