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南京人才房如下:1、在南京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2、在南京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3、在南京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4、在南京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5、南京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6、在南京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批准的举荐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7、经市批准的其他人才。法律依据《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第三条 人才通过“我的南京”APP或“南京房产微政务”微信公众号在线申请,申请时须如实填写信息,并根据系统提示提供劳动关系、业绩履历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在企业工作的人才,因单位性质原因无劳动合同的,须由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材料。第四条 市、区两级组织、发改、科技、工信、人社、房产、投促、税务等部门负责审核工作。(一)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参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人才认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审核;(二)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由门进行审核;(三)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由门进行审核;(四)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由税务部门进行审核;(五)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批准的举荐人才,由门进行审核;(六)经市批准的其他人才,由区人才安居办初审,市人才安居办汇总审核意见,报市批准。
第3种观点: 一、南京人才房购买申请条件1、条件如下:(1)具有南京户籍(南京人);(2)本科及以上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毕业未满五年(未毕业满五年,拥有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3)用人单位劳动合同;(4)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社保、公积金缴交满一年);(5)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6、已婚提供本人、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7、未婚提供本人、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法律依据:《市关于印发南京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1)服务对象的范围。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包含五类:第一类为《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人才;第二类为重点引进企业(项目)中的核心团队成员;第三类为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核心团队成员;第四类为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相当于A、B、C类的人才;第五类为经市认定的其他高层次人才。(2)购房申请的条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任命文件,方可提出购房申请。(3)购房申请的受理。各类人才、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向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安居办)提出申请,其中:第一类和第四类人才中A类人才由组织部(市人才办)进行审核,B、C类人才由市人社局进行审核;第二类人才由其单位所在区(园区)人才安居办审核并报经区(管委会)确认;第三类人才由市科委进行审核;第五类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办进行审核。二、南京户口新政对人才落户条件是什么1、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2、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4、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1种观点: 南京购房证明需要材料如下: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材料;2、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3、购房人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交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4、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交在本市一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5、境外个人购房的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执行,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本地户籍开具购房证明的材料:以下所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都要带齐,不齐不办理1、已婚。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及出生证明2、未婚。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可以用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证)、单身情况具结书(现场出具)3、离异。本人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需加盖民政局公章)、户口本(离婚协议中未成年子女归自己的,孩子的证件——户口本及出生证明也要带齐)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理首次购房证明材料包括:1、房地产管理局开具的无房证明;2、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3、购房地和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地方的,需要在购房地房管局和户籍所在地房管局各开具一份的无房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1种观点: 南京购房证明需要材料如下: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材料;2、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3、购房人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交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4、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交在本市一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5、境外个人购房的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执行,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本地户籍开具购房证明的材料:以下所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都要带齐,不齐不办理1、已婚。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及出生证明2、未婚。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可以用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证)、单身情况具结书(现场出具)3、离异。本人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需加盖民政局公章)、户口本(离婚协议中未成年子女归自己的,孩子的证件——户口本及出生证明也要带齐)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理首次购房证明材料包括:1、房地产管理局开具的无房证明;2、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3、购房地和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地方的,需要在购房地房管局和户籍所在地房管局各开具一份的无房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南京购房证明开具条件:1、本市户籍开具所需材料:购房人为单身未婚的,需准备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购房人为已婚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全体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2、外地人开具购房证明条件:非南京户籍,购买首套住房时,应另外提供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保或个税年限不够的,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才可以买1套:40周岁以下,硕士及以上学学历必须有学位证,或者高级职称正高或副高,开证明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南京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县级以上地方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2种观点: 南京购房证明需要材料如下: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材料;2、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3、购房人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交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4、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交在本市一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5、境外个人购房的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执行,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购房人为单身未婚的,需准备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购房人为已婚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全体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法律客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1种观点: 南京购房证明需要材料如下: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材料;2、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3、购房人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交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4、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交在本市一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5、境外个人购房的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执行,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本地户籍开具购房证明的材料:以下所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都要带齐,不齐不办理1、已婚。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及出生证明2、未婚。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可以用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证)、单身情况具结书(现场出具)3、离异。本人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需加盖民政局公章)、户口本(离婚协议中未成年子女归自己的,孩子的证件——户口本及出生证明也要带齐)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三)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四)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五)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六)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1种观点: 南京购房证明需要材料如下: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材料;2、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3、购房人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交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4、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交在本市一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5、境外个人购房的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执行,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本地户籍开具购房证明的材料:以下所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都要带齐,不齐不办理1、已婚。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及出生证明2、未婚。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可以用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证)、单身情况具结书(现场出具)3、离异。本人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需加盖民政局公章)、户口本(离婚协议中未成年子女归自己的,孩子的证件——户口本及出生证明也要带齐)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理首次购房证明材料包括:1、房地产管理局开具的无房证明;2、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3、购房地和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地方的,需要在购房地房管局和户籍所在地房管局各开具一份的无房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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