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也就是44100元。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元。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设区的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批准确定。扩展资料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3种观点: 工伤伤残赔偿费用的计算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持续二十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地方规定。法律分析一般10级工伤伤残赔偿费用的计算是:1.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拓展延伸海盐县工伤十级赔偿标准及申请流程解析海盐县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根据该条例,工伤十级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达到10级,属于严重伤残。根据海盐县的具体情况,工伤十级的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补助等多个方面。申请流程一般包括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医院诊断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等。具体流程可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法律援助机构。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赔偿金额和流程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结语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根据海盐县的具体情况,赔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补助等多个方面。具体流程可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法律援助机构。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赔偿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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