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经裁判员同意外,上下半场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比赛时间应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场,每半场45分钟,一场球90分钟。特殊情况双方同意另定除外,并按下列规定执行:在每半场中由于替补、处理伤员、延误时间及其它原因损失的时间均应补足。
2、这段时间的多少由裁判员决定。在每半场时间终了时或全场比赛结束后,如执行罚球点球、角球、前场任意球或带球进入对方禁区且暂未完成进球,则应延长时间至进攻结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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