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地点
(一)本市户籍家庭: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受理点提出申请。
(二)非本市户籍家庭:非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受理点提出申请。申请人“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应当在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所在街道受理点提出申请。
各街道受理地点
注:具体受理安排,由各街道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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